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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薩迪納】大多數加州雇員都有享受最低工資的權利,當在一個工作日內工作超過8小時,或在一個工作周內工作超過40小時,雇員將有權獲得額外的加班費。但是,某類雇員卻不受最低工資和加班法,以及要求雇主提供休息時間的相關法律的約束。什麼樣的企業銷售人員,才可被分類到豁免資格,不用被支付加班費呢?


前檢察官、現任亞凱迪亞市市長、南加州知名審判出庭律師,眾多知名企業顧問代理律師鄭博仁(Paul P. Cheng, Esq.)表示,就加州加班法而言,銷售行業有兩種雇員。第一種是外部銷售員工,他們至少有50%的工作時間是在雇主的營業場所或辦公室(包括員工的住所)之外從事銷售工作。而內部銷售員工則是指至少有50%的時間在家裡或雇主的營業場所進行銷售的員工。就各州加班法而言,通過電話或電子郵件向潛在買家進行銷售的員工屬於內部銷售人員。內部或外部銷售工作可以涉及商品、服務或設施的使用。

 

加州法律規定,加州大多數員工的所有工作時間至少應獲得州最低工資,在任何特定工作日內工作時間超過8 小時或在任何特定工作周內工作時間超過40 小時的,應獲得不少於正常工資額二分之一的加班費。《加州勞動法》第1194 條規定了這一任務: “盡管有為較低工資工作的任何協議,但任何領取的工資低於法定最低工資或適用於該雇員的法定加班費的雇員,有權在民事訴訟中追回最低工資或加班費全額的未付余額,包括相關利息、合理的律師費和訴訟費用”。不過,加州的法律確實規定,如果雇員的工作符合幾種特定豁免中任何一種豁免的測試標准,則可免除最低工資、加班費、休息時間和用餐時間的要求。其中一項豁免便是針對外部銷售人員的豁免。與此相反,委托銷售人員豁免僅對真正的委托銷售人員免除加班補償要求。

外部銷售人員豁免


外部銷售人員是指18 歲或以上的人,他們經常在雇主的工作地點以外花費一半以上的工作時間(根據雇員實際花費的時間計算),通常是與客戶和潛在客戶就特定產品、服務或設施的使用進行交易談判。對於符合外部銷售人員豁免要求的個人,雇主無需為工作日超過 8 小時或工作周超過 40 小時的工作支付加班費,也無需為所有工作時間支付最低工資。參見《加州勞動法》第 1171 條和加州工業福利委員會工資令。但是,雇主必須証明該雇員確實真正是外部銷售人員,才能適用本規定。

外部銷售人員的一個例子就是眾所周知的挨家挨戶推銷員,他們在家門口向人們推銷吸塵器或冰箱等家用產品。然而,在法律看來,僅僅作為產品的交付者或擁有外部銷售人員的特定職稱並不足以使豁免適用。雇員的職責和報酬必須滿足外部銷售人員豁免的要求;否則,雇主必須向雇員支付加班費。
例如,開車將瓶裝水送到客戶手中的代理人不屬於外部銷售人員,除非他們將大部分時間用於實際銷售產品,而不僅僅是將產品送到客戶手中。 Ramirez v. Yosemite Water Co. (1999) 20 Cal.4th 785。 “雇主有責任証明外部銷售人員豁免適用,外部銷售人員豁免要求對雇員所擔任職位的工作描述和雇員本人的工作習慣進行審查。Duran v. U.S. Bank National Assn. (2014) 59 Cal.4th 1, 26.

佣金銷售人員豁免


如果佣金銷售人員一半以上的收入來自佣金,且其收入超過加州最低工資標准的一倍半,則可豁免加班費。在確定雇員的收入是否超過最低工資的一倍半時,該豁免僅適用於雇員的實際工資超過最低工資的一倍半的期間。 “雇主不得將某一工資期支付的工資歸入前一工資期以彌補不足”。對法律的這一解釋”符合最低收入要求的目的。讓雇主在每個工資支付期實際支付規定的最低工資數額,可以減輕豁免雇員加班費所帶來的負擔。如果雇主可以….. .將幾周或幾個月后支付的佣金工資重新分配,以滿足豁免的最低收入要求,則此一法律的規范目的就會落空”。 Peabody v. Time Warner Cable, Inc. (2014) 59 Cal.4th 662, 669。將工資從一個發薪期重新分配到另一個發薪期也違反了《加州勞動法》第204 條,該條規定,除某些例外情況外,”任何人在任何工作中賺取的工資在每個日歷月內應支付兩次,支付日期由雇主提前指定為發薪日”。

鄭博仁律師就提醒,仔細審查雇員的佣金收入是否真正符合佣金工資的條件往往會決定這一分類的成敗。例如,雇主不能為了逃避加班補償法而給員工發放獎金,並將其稱為佣金。

此外,佣金銷售人員必須實際主要參與銷售產品或服務,才能獲得豁免。 Keyes Motors, Inc. v. Division of Labor Standards Enforcement (1987) 197 Cal.App.3d 557從向客戶收取的費用中收取佣金的汽車修理工不在豁免之列,因為他們隻提供維修服務,並不參與向客戶銷售服務)。

典型的汽車銷售員可能就是佣金制銷售員的一個很好的例子。每賣出一輛車,他就能賺取一筆佣金,或者從他成功賣出的汽車中獲得一定比例的獎金。由於銷售每輛車都能賺取可觀的佣金,銷售員可以免於遵守超時工作補償法,這取決於他是否有一半以上的收入來自佣金。要符合 “佣金 “的條件,佣金必須是直接銷售給客戶的產品,而且必須是所售產品或服務價格的一定百分比。 Keyes Motors, Inc. v. Division of Labor Standards Enforcement (1987) 197 Cal.App.3d 557, 562-564

注意:委托銷售人員豁免並不免除加州對委托銷售人員的最低工資或用餐或休息時間要求。參見 Vaquero v. Stoneledge Furniture LLC (2017) 9 Cal.App.5th 98, 105-114.


工人的分類不是由職稱決定的,而是由收入(如適用)和工人的實際工作職責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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