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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訊║警惕!投資型眾籌的陷阱:眾籌項目欺詐風險

【帕薩迪納】眾籌項目在當今社會已經成為了一種常見的籌款方式,無論是用於新產品開發、社會公益項目還是投資機會。然而,與眾籌項目相伴而來的風險之一是欺詐行為。前檢察官、亞凱迪亞市市長,現任亞市市議員、南加州知名審判出庭律師鄭博仁(Paul P. Cheng, Esq.,就總結介紹了以下眾籌中不同類型的常見騙局、民眾如何防范這些騙局,以及平台如何避免被貼上騙局的標簽。
 
欺詐是眾籌項目的常見風險之一。通常情況下,欺詐活動與捐贈和獎勵型眾籌有關。那麼投資型眾籌又如何呢?不幸的是,股權和債權眾籌也不例外。特別是房地產行業,盡管地方和聯邦當局有嚴格的監管,但它仍然是許多欺詐者的目標。
 
眾籌詐騙類型

鄭博仁律師介紹,目前,有幾十種騙局是捐款和獎勵型眾籌特有的,但有些也適用於投資型平台:
  • 克隆公司:通過使用政府注冊公司的名稱、地址等信息,山寨公司建立網站,讓投資者誤以為他們就是真正的公司。近些年,此類欺詐案件急劇增加,監管部門已向多家公司發出了警告,比先前翻了一番。
  • 項目欺詐:這是指企業有意或無意地在項目性質、進度和結果方面誤導投資者。
  • 濫用資金:這種騙局是指籌款人將投資的錢據為己有,而不是用於項目。在這種情況下,項目往往永遠無法完成,投資者的回報要求也被置之不理。
  • 虛假平台:仿冒 “真實交易 “的詐騙平台針對的是那些在使用網站之前沒有進行調查的不成熟和缺乏經驗的投資者。雖然並非所有新的眾籌平台都是惡意的,但識別欺詐跡象很重要。
  • 未經授權的公司:避免在相關監管機構注冊的平台是不請自來的非法平台。這類公司經常進行欺詐活動,將用戶置於風險之中。不注冊公司的誠信企業主最終會被起訴。
 
眾籌欺詐案例

美國証券交易委員會(SEC)經常發布其向美國聯邦法院提起的訴訟。通常,此類訴訟會導致被告吊銷執照並支付巨額罰款。讓我們來看幾個例子:

 
  1. Property Income Investors LLC 和 Larry B Brodman – 布羅德曼及其同伙通過 11 家公司和未注冊的欺詐性証券發行籌集了 906 萬美元,他們承諾將把這筆錢用於購買南佛羅裡達州的房產,然后出租和出售,並向支持者支付部分利潤。實際上,230 多萬美元被挪用到私人賬戶,並支付給未注冊的銷售代理佣金。因此,布羅德曼及其同伙將被要求支付民事罰款,以及可能高達數百萬美元的巨額罰沒款和預付利息。
  2. William C Skelley 和 Innovation Funding LLC – 斯凱利案是挪用資金和競選欺詐的典型案例。他通過向投資者提供虛假信息,謊報資金用途及其平台融資的房地產項目數量,挪用了 100 多萬美元。因此,法院命令他在 2021 年 3 月支付 230 多萬美元。
  3. The Legacy Group 2900 萬美元騙局 – Legacy Group 和相關公司的負責人在 2014 年至 2019 年期間開展業務,通過向 200 多名投資者(其中許多人並不成熟且未經認可)銷售欺詐性未注冊証券籌集了 2900 多萬美元。這些証券被推銷為投資高端住宅物業 “翻新 “的機會,年利率高達 16%。實際上,這些資金大部分被濫用,大多數房地產開發項目都失敗了,導致投資者損失超過 1,000 萬美元。
 
美國政府為減少眾籌欺詐的相關法規

眾籌詐騙的傳播速度如此之快,要知道如何減少眾籌詐騙十分困難。僅在近年,相關部門就向涉嫌詐騙的公司發出了多份具體警告。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 在確保投資者得到良好保護方面也相當積極。特別是,中介機構以及參與証券交易的高管和股東負有很大責任。
 
2015 年,SEC 根據 1933 年《証券法》和 1934 年《証券交易法》通過了《眾籌最終規則》:
 

“《証券法》第 4A(a)(5)條要求中介機構 “採取委員會根據規則制定的措施,以降低[依據第 4(a)(6)條進行的交易]的欺詐風險,包括對每個管、董事以及持有其所發售証券的每個發行人 20%以上已發行股票的人員進行背景和証券執法監管歷史調查。”

 
鄭博仁律師(Paul P. Cheng, Esq.)表示,該規定要求中介機構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根據第 4(a)(6)條通過中介機構平台尋求發售和銷售証券的發行人符合《証券法》第 4A(b)條的要求和《眾籌法規》的相關要求”。此處概述的相關要求包括以下內容:
  • 在委員會注冊為經紀人或資金門戶網站
  • 是全國性証券協會的成員
  • 中介機構的任何董事、高管或合伙人,或任何具有類似身份或履行類似職能的人,不得在通過中介機構平台發售或銷售証券的發行人中擁有經濟利益,或因在發售或銷售此類証券時向發行人提供服務或為發行人的利益提供服務而獲得經濟利益作為報酬。
此外,如果發行人未通過背景調查,或存在欺詐或其他任何投資者保護方面的隱患,中介機構有權拒絕其進入。
 
避免眾籌平台詐騙應注意什麼?

雖然很多欺詐性公司都失敗了,但並不是所有失敗的企業都可以被控欺詐。眾籌平台在沒有惡意的情況下被貼上騙局標簽,最常見的原因包括對產品和進度報告的誤導性陳述,以及未能遵守法規和証券條款。

考慮到需要履行的文書工作和法規的數量和復雜性,這也就不足為奇了。鄭博仁律師提醒,在創建眾籌平台時,尋求熟悉業務的專業人士的支持通常會有所幫助。為了避免被貼上騙局的標簽,平台必須具備以下特點:
  1. 透明的溝通渠道
  2. 安全存儲資金的托管賬戶
  3. 48 小時退款窗口
  4. 清晰簡明的產品信息
  5. 通過 KYC/KYB/AML 檢查進行徹底的盡職調查

雖然詐騙在捐贈和獎勵眾籌中更為常見,但投資類活動也不能幸免。自 2020 年初以來,詐騙案一直呈上升趨勢,但美國監管機構並沒有停滯不前,而是採取了大量措施來提高投資者的防范意識。

對於眾籌平台來說,遵守法規並提供與投資者和發行人透明溝通的手段至關重要。
 
如何聯絡我們

如果您針對加州的相關法律有任何疑問,歡迎與我們經驗豐富的律師團隊聯絡,捍衛您的權利。您可以填寫我們的在線表格,或致電888-356-4937或發送郵件到鄭博仁聯合律師事務所中文團隊CN@pprc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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