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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鈺博士關於聯邦法院判決正式聲明如下:

獲悉美國聯邦地區法院法官維克多·博爾登(Victor Bolden)對伯奇先生 (Mr. Birch)和亨寧先生(Mr. Henning)一案中的定罪責任所作出的裁決,我感 到失望。

1985 年,康涅狄格州警重案組(CSP-MCS)被要求調查這起兇殺案。重案 組負責卡爾兇殺案(Carr homicide)現場調查。作為法醫科學實驗室的負責人, 我和同事於 1985 年 12 月 2 日晚上被派往新米爾福德(New Milford )的兇殺現 場進行化學測試和初步犯罪現場重建。我們對包括樓上浴室、水槽和毛巾等在內 的數百個區域進行了指紋、足跡和生物證據的檢測。我並未參與任何之後的刑事 調查。
當時我們在樓上浴室的毛巾上觀察到一處淡紅色塗痕,在水槽中也發現了 一些斑點。我在毛巾和水槽表面上塗上了四甲基苯胺(TMB),這是 1980 年代用 於檢測血液的化學試劑。毛巾上的塗痕和水槽中的一些斑點產生了陽性的化學反 應。重案組的警探收集了毛巾和水槽中的液體。這些物品被放入單獨的證物袋中, 用證物封條密封,並存放在證物室。出於未知原因,毛巾當時未被送往實驗室進 行確證血液測試。
我是一名法醫科學家,只在法庭上展示我的科學發現。我不負責確定引入 何種證據以及在庭審期間對證人提出問題。我不負責文檔記錄、證據收集和現場 拍照。

直到我進行現場調查結束幾週後的 1985 年 12 月 2 日,伯奇先生和亨寧先 生才成為嫌犯。我的科學調查結果早在他們成為嫌犯之前就完成了。州檢察官邀 請我作證,說明我在現場進行的場景重建和化學測試。我沒有動機也沒有理由捏 造證據。我的毛巾化學測試對伯奇先生、亨寧先生或其他任何人成為這起犯罪嫌 疑人沒有直接影響。此外,我在他們的庭審過程中作證時提供了無罪證據,比如 他們的衣服上未發現血跡。

李昌鈺提供

20 年後毛巾上未發現血跡並不意味著當時從未對該毛巾進行過陽性血液 測試,也不應該作出這是企圖捏造證據的不合邏輯推斷。這不僅違背科學原則, 也不具備任何合理的理由。這條毛巾在證物室存放了 20 年,生物降解、分解或 變性是常見現象。生物證據在測試中消耗,隨著時間和不利條件的變化而分解, 這是科學事實,沒有法庭科學家會反對。此外,少量的類似血蹟的證據可能在測 試過程中被消耗,或者從毛巾表面掉落。

在查看我手頭擁有的案件材料副本時,我發現了一個貼在包含毛巾的證物 袋上的證據標籤副本。標籤清楚地寫著:“展品 16,扣押日期 12-2-85,時間 2305„ 帶有粉紅/綠色(無法辨認)圖案的白色毛巾,上面有類似血跡„位置在 2 樓浴 室水槽架上„”。(見附圖)。這個證據標籤明確顯示了重案組和實驗室人員在現 場時在浴室毛巾上發現了類似血跡。這塊帶有血蹟的毛巾是 1985 年 12 月 2 日

23:05 在現場被收集和密封的。這是明確而直接的證據,證明我沒有捏造證據。毛巾已經在 1985 年 12 月 2 日 23:05 被測試,確認上面有類似血跡,並是在現場 被收集。

李昌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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