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帕薩迪納】加州法律嚴禁雇主、 企業或住房提供者基於身體或精神殘疾對個人實施不公平待遇。《 公平就業與住房法》(FEHA) 等法規要求雇主為殘疾員工提供合理便利,除非此舉將導致“ 過度負擔”。然而,現實中殘疾歧視仍屢見不鮮。前檢察官、 現任南加州知名審判出庭律師鄭博仁(Paul P. Cheng, Esq.)表示,作為加州小企業主,已經面臨高昂的運營成本、 復雜稅制和激烈競爭。若因不了解殘疾就業法而被告上法庭, 可能讓本就脆弱的生意雪上加霜。許多人以為隻有“明顯” 殘疾才受保護,但法律涵蓋的范圍遠超想象。例如, 焦慮症或慢性背痛患者也可能有權獲得合理便利。 加州殘疾歧視就業法為殘疾員工提供了強有力的保護, 但許多雇主和員工對這些權利仍不夠了解。
加州法律保護的殘疾范圍
1. 生理殘疾(Physical Disabilities)
- 慢性疾病:糖尿病、癲癇、HIV/AIDS、癌症(包括緩解期)
- 神經系統疾病:多發性硬化症、帕金森病、腦癱
- 感官障礙:失明、耳聾、嚴重視力/聽力損失
- 行動障礙:癱瘓、截肢、慢性背痛
- 呼吸/心臟疾病:嚴重哮喘、心臟病
2. 心理與精神殘疾(Mental & Psychological Disabilities)
- 心理健康問題:抑郁症、焦慮症、創傷后應激障礙(PTSD)、
躁郁症 - 神經發育障礙:自閉症、注意力缺陷多動症(ADHD)、痴呆症
- 學習障礙:閱讀障礙(Dyslexia)、計算障礙(
Dyscalculia) - 藥物成癮(僅限康復期)
3. 臨時性及“非典型”殘疾
- 短期損傷(如骨折、術后恢復期),若影響主要生活能力
- “被視為殘疾”(即使員工實際無殘疾,但雇主誤判其能力)
- 遺傳疾病風險(如BRCA基因攜帶者)
雇主注意:鄭博仁律師提醒,隻要某種疾病或損傷影響“
法律框架:加州如何保護殘疾員工?
加州通過聯邦與州法的雙重體系保障殘疾人士權益:
- 《美國殘疾人法案》(ADA):禁止在雇佣、
公共服務等領域歧視殘疾人士,並要求雇主提供合理便利。 - 《加州公平就業與住房法》(FEHA):適用范圍更廣(
涵蓋5人以上企業),且對“殘疾”定義更為寬鬆。
鄭博仁(Paul P. Cheng, Esq.)律師指出:“這些法律的核心在於‘互動程序’——
典型案例:Red Roof Inns訴訟案
EEOC近期指控Red Roof Inns因員工視力障礙拒絕其晉升機會,並直言“
常見誤區:哪些情況容易被忽視?
許多員工(甚至雇主)未意識到某些健康問題可能符合法律定義的“
- 心理健康問題(如抑郁症、焦慮症)——
雇主不能因員工需要心理咨詢或調整工作節奏而歧視。 - 短期但嚴重的傷病(如骨折術后恢復期)——若影響主要生活活動,
可能受臨時保護。 - “隱性殘疾”(如糖尿病、自身免疫疾病)——即使外表健康,
雇主仍需提供必要便利(如允許血糖檢測或靈活休息時間)。
雇主須知:如何避免無意違法?
- 避免假設:不要僅憑外表或短暫表現判斷員工能力。
- 認真對待所有便利請求,即使問題看似“不嚴重”。
- 培訓管理層,確保他們理解“殘疾”的廣泛定義。
鄭博仁律師強調:“許多訴訟源於雇主的無知而非惡意。
雇主絕對不能做的行為
在錄用前詢問殘疾狀況(如“你有焦慮症嗎?”)
要求與工作無關的體檢
對申請便利的員工進行報復(如降職、刁難)
假設殘疾員工無法勝任工作(必須個案評估)真實案例警示:加州一名倉庫員工因慢性偏頭痛申請調暗燈光,
員工應對策略
若遭遇歧視,建議採取以下步驟:
- 書面記錄:保存所有溝通記錄、事件細節。
- 正式申請便利:明確說明所需調整及其與工作的關聯性。
- 內部申訴:通過HR或管理層渠道反映問題。
- 法律救濟:若未解決,可向加州民權部(CRD)或EEOC投訴,
或尋求律師協助。
工傷與永久殘疾補償
加州工傷保險為職業傷害導致的殘疾提供三類福利:
- 臨時傷殘津貼:覆蓋康復期間的工資損失。
- 永久部分傷殘津貼:補償因傷殘導致的收入能力下降。
- 永久完全傷殘津貼:針對無法從事任何工作的嚴重案例。
鄭博仁律師補充:“關鍵在於及時提交‘永久穩定狀態報告’(P&
您的權利值得捍衛
加州殘疾歧視法不僅保護傳統認知中的殘障人士,也涵蓋慢性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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