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當事人不了解,調解可以在訴訟的任何階段進行,往往能節省高達70%的訴訟成本和時間,”擁有多年出庭及調解經驗的鄭博仁律師指出,”但成功調解需要專業的法律策略和技巧,這正是我們律所的專業所在。”
鄭博仁(Paul P. Cheng, Esq.)律師詳細剖析了調解的保密特權、程序特點等法律要素,特別提醒華人社區注意調解與仲裁的本質區別。鄭博仁律師事務所作為南加州少數同時提供訴訟代理、辯護代理和專業調解服務的律所,其調解服務已成功幫助上百位客戶實現快速解紛。
調解不具有強制約束力
調解由專業私密調解員主持
雙方可共同選定在相關法律領域具有專長的調解員(多為退休法官、律師或專業調解人士)。調解通常在調解員辦公室進行,採用”背對背”模式——調解員穿梭於雙方獨立會議室傳遞信息,當事人可能終日不見對方。
調解過程享有法定保密特權
根據加州法律,調解過程中的所有談判內容及讓步均不得作為法庭証據。此規則旨在保障各方能坦誠協商,但需注意:若一方在調解中作出事實承認,對方仍可通過正常取証程序在后續訴訟中引用該陳述。
調解員的唯一目標是促成和解
專業調解員不會對案件是非曲直作出評判,其核心職責是通過引導雙方重新評估己方立場優劣勢來推動和解。成功的調解往往表現為雙方對結果都不完全滿意但可接受。
未當場達成和解≠調解失敗
調解是漸進過程,有時需要數周后續協商才能達成協議。即使當日未和解,調解仍有助於厘清爭議焦點,為后續取証或動議程序指明方向。
鄭博仁律師提醒:
鄭博仁聯合律師事務所現提供初步調解咨詢,由專業律師團隊評估案件調解可行性。該所專業的調解服務,已成功幫助南加州數百起民商案件實現快速和解,平均為當事人節省數十萬至數百萬美元不等的訴訟費用。

南加州知名審判出庭律師、前亞凱迪亞市市長鄭博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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