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帕薩迪納】
在2022年, 加州州長紐森簽署了許多即將影響加州雇主的法律。 部分新法律將立即生效,其他法律, 包括一些幾周前剛剛簽署的法律, 都將於2023年1月1日或之后生效。 這些新法律涉及包括補充帶薪病假、薪酬透明度、 請假和快餐店就業標准等多項議題。前檢察官、 現任南加州知名審判出庭律師,亞凱迪亞市副市長鄭博仁(Paul P. Cheng, Esq. )就為民眾總結歸納以下內容,以便大家參考。
鄭博仁律師提醒, 加州的最低工資將在2023年1月1日增加到每小時15. 50美元,這適用於所有雇主,無論雇主雇用的員工數量有多少。 此外, 加州的許多城市和地方政府已經頒布了超過州最低工資的最低工資條 例。
此外,《加州隱私權利和執行法》(CPRA)修正了之前的《 加州消費者隱私法》(CCPA),將於2023年1月1日生效。 除非立法機構或州長紐森在2023年1月1日之前採取行動。 CPRA取消了CCPA中適用於雇員/求職者數據的雇主豁免, 擴大了CCPA的幾個領域, 並為雇主設立了幾個與隱私有關的義務,包括:(1) 通知求職者、 雇員和承包商關於雇主正在或可能收集的個人信息類別, 說明收集和披露這些信息的目的, 並提供有關共享和保留個人信息的信息,(2) 雇員有權訪問或限制使用或披露某些類別的個人信息,(3) 雇員有權更正或刪除個人信息(或適用於一些法定豁免),以及( 4) 雇員有權要求提供在過去12個月內收集的有關他們的個人信息。
CPRA還設立了一個新的機構,即加州隱私保護局( California Privacy Protection Agency),負責實施和執行隱私法律, 包括對每起違規行為處以2,500美元的潛在罰款, 對每起故意違規行為處以7,500美元罰款。 盡管CPRA於2023年1月1日生效, 但雇主收集的任何可追溯到2022年1月1日的雇員個人信息都將 受到CPRA的約束。
所有在加州開展業務的雇主都應了解這些新法律, 了解這些法律可能對他們的公司產生的影響, 並咨詢律師以解決任何合規問題, 包括是否應更新現有的就業政策或是否應制定新的就業政策。 每項新法律的生效日期都在州眾議院法案(AB)或參議院法案( SB)的標題中注明。以下按AB或SB的數字順序排列:
請注意,下面的摘要並不涉及所有影響雇主或雇員的新加州法律; 而是對在加州有公司運作的個人或雇主影響較重要的新加州法律的部 分摘要:
AB 152 – COVID-19新冠補充帶薪病假(2022年9月29日生效)
AB 152 法案將COVID-19補充帶薪病假(SPSL) 延長至2022年12月31日, 根據紐森州長早些時候於2022年2月9日簽署的SB 114法案,該法案原本將於2022年9月30日到期。 該法案並不要求雇主在SB 114規定的補充帶薪病假數額之外提供額外的假期時間。因此, 如果雇員在2022年9月30日之前已經使用了所有的補充帶薪病 假,該法案並沒有規定新的帶薪休假。
此外,根據SB 114,如果雇員的COVID-19測試呈陽性, 雇主可以要求該雇員在測試后的第五天或之后接受另一次檢測, 並向雇主提供文件。根據AB152法案,如果第二次檢測為陽性, 雇主可以要求該雇員在不少於24小時內接受第二次檢測。 該法案重申,雇主必須免費為雇員提供這種檢測, 但如果雇員拒絕提供檢測結果的文件或拒絕接受檢測, 雇主可以拒絕提供補充帶薪病假福利。
該法案進一步在州長商業和經濟發展辦公室(GO-Biz) 內設立了加州小企業和非營利組織COVID-19救濟撥款計劃, 以幫助那些因補充帶薪病假而產生費用的小企業或非營利組織。 該法案要求GO- Biz向獲得資格的小企業或非營利組織提供撥款。 該法案會在2024年1月1日廢除這些規定。
AB152法案於2022年9月29日頒布后立即生效。 該法案對《政府法典》、《勞動法典》和《收入和稅收法典》 進行了一些修訂。有關受影響的法典章節,請參考AB152。
AB 257 – 快餐店就業標准(可能於2023年1月1日生效)
紐森州長於2022年9月5日簽署了AB257 號法案,頒布了《 快餐業問責和標准恢復法案》(或稱FAST恢復法案), 並在工業關系部內設立了快餐理事會,直至2029年1月1日。 快餐委員會將由10名成員組成,由州長、 州眾議院議長和參議院規則委員會任命, 並將被授權制定關於快餐店工人的最低工資、工作時間、 工作條件和培訓的全行業規則。 快餐委員會將被授權對在全美國范圍內有100家或更多機構的快餐 店制定此類標准,這些機構共享一個共同的品牌,或在裝飾、營銷、 包裝、產品和服務方面具有標准化選擇的特點– 包括連鎖特許經營。
快餐理事會規定的標准將不適用於具有有效集體談判協議的快餐業雇 員。
該法案還包含其他一些條款,包括: 授權縣或人口超過20萬的城市建立地方快餐委員會, 該委員會可以向全州的快餐委員會提供建議; 禁止以特定的理由解雇或歧視或報復快餐店員工, 並為員工創造訴訟理由和復職權利, 以及禁止在某些情況下推定為非法歧視和報復。此外, 勞工局專員有權在雇員或雇員代表提出書面要求后, 對違反快餐委員會發布的標准的行為進行處理。
該法案的反對者正在進行簽名收集工作, 以獲得對該法案進行公投的資格。 如果他們在2022年12月4日之前成功獲得簽名, 該法案的生效日期將被擱置,直到選民權衡, 這可能要到2024年11月的選舉。
本法案修訂了《勞動法》第2分部的第96條,並增加了第4.5. 5部分(從第1470條開始)。
AB 551 – COVID-19相關的殘疾退休(2023年1月1日生效)
AB 551 法案延長了AB 845法案的生效日期,該法案規定,如果某些消防員、 公共安全和保健工作分類的成員在COVID-19檢測中呈陽性, 並因與COVID-19有關的疾病而退休, 可推定該成員的殘疾是由其工作引起的,或在工作過程中產生的, 除非遭到反駁。AB845法案本應在2023年1月失效, 而本法案的規定延長至2024年1月1日。
該法案修正了《政府法典》第7523.2條。
AB 1041–休假。指定人員 (2023年1月1日生效)
根據《加州家庭權利法》(CFRA), 擁有5名或以上雇員的雇主必須為符合特定要求的有資格的雇員提供 在任何12個月內總共12個工作周的家庭護理和醫療假。
AB 1041 法案修訂了CFRA, 擴大了雇員根據CFRA可以休假照顧的人的類別,包括 “指定人員”。該法案將 “指定人員 “ 定義為與雇員有血緣關系或與雇員的關系相當於家庭關系的任何個人 。此外,該法案規定,雇員可以在申請休假時確定指定人員, 雇主可以限制雇員在每12個月內隻能指定一個人。
該法案還擴大了2014年《健康工作場所,健康家庭法》(又稱《 加州帶薪病假法》(CA Paid Sick Leave Law)對家庭成員的定義,包括 “指定人員”。與上面討論的CFRA的規定類似,《 加州帶薪病假法》規定,雇員可以在要求帶薪病假時確定指定人員, 雇主可以限制雇員在每12個月內隻能指定一個人。
本法案修改了《政府法典》第12945.2條和《勞動法典》 第245.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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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 1467 – 學生安全:性侵犯和家庭暴力 (2023年1月1日生效)
現行法律要求加州公立中學以上的管理機構通過並實施書面程序或協 議,以確保在特定地點受到性侵犯的學生、 教師和工作人員得到治療和某些信息。根據現有法律, 這些管理機構必須每年審查,並在必要時更新這些程序或協議。
根據現行法律,這些程序和協議必須包括特定的信息,例如 “確保每個性侵犯的受害者應該收到關於可行的問責方式的信息, 包括刑事起訴、民事起訴、學院的紀律處分程序、調解、 調換宿舍和學術援助方案”。”AB1467 補充說, 所提供的信息必須包括如何獲得 “心理咨詢顧問和受害者支持服務 “的程序。
AB1467還要求,除其他事項外, 中學以上教育機構的性侵犯和家庭暴力心理咨詢顧問應獨立於校園T itle IX辦公室,任何與歧視、 騷擾和報復有關的行政命令應在年度報告中提交給眾議院高等教育委 員會和參議院教育委員會的主席。
該法案是AB1936的配套法案, 其中包括將加州大學黑斯廷斯法學院更名為舊金山法律學院。
該法案修訂了《教育法》第67385條, 並增加了第89033條。
AB 1601 – 客服中心員工的大規模裁員、搬遷或解雇( 2023年1月1日生效)
根據聯邦工人調整和再培訓通知(WARN) 和加州工人調整和再培訓通知法(Cal/WARN), 受此規定的雇主必須遵守各種義務,包括提供60天的工廠關閉/ 解雇,搬遷或大規模裁員的通知。Cal/ WARN通常適用於擁有或經營大規模機構的雇主, 該機構是一個雇用或在過去12個月內雇用75人或以上的場所。
AB 1601 將Cal/ WARN的通知要求擴大到打算搬遷其客服呼叫中心的呼叫中心雇主 。 呼叫中心是指雇員為提供客戶服務或其他相關功能而接受電話或其他 電子通信的設施,這是他們的主要職能。
搬遷是指當一個呼叫中心雇主,即經營呼叫中心機構的雇主, 打算將其呼叫中心,或中心內的一個或多個設施或運營單位, 按照過去12個月的平均呼叫量衡量, 至少佔呼叫中心總話務量的30%,或類似的業務轉移到外國。
該法案授權勞工專員執行有關大規模裁員、搬遷或解雇雇員( 包括呼叫中心雇員)的通知要求, 並授權勞工專員調查被指控的違規行為,提供臨時救濟和發出警告。
本法案修訂了《勞動法》第1406條,修訂/重編/ 增加了第1400條,並增加了第1409條。
AB1661–人口買賣通知(2023年1月1日生效)
現行法律要求特定的企業和其他機構,包括機場、 城際客運鐵路或輕軌站、公共汽車站和卡車站, 張貼由司法部制定的通知, 其中包含與奴隸制和人口買賣有關的信息, 包括有關特定非營利組織的信息, 人們可以打電話尋求打擊奴隸制和人口買賣的服務或支持。AB16 61 號法案要求美發、美甲、去毛、 皮膚護理和其他相關企業或機構張貼此類通知。
相關的企業或機構如果不遵守規定, 可能會被處以500美元的民事罰款, 以后每次違規都會被罰款1000美元。
該法案修正了《民法典》第52.6條。
AB 1726 – 地址保密計劃(2023年1月1日生效)
現有的法律創建了安全在家計劃,該計劃為家庭暴力、性侵犯、 跟蹤、人口買賣、 或虐待老人或虐待受撫養成年人的受害者提供服務。根據該計劃, 成年人–或代表未成年人或無自理能力人的監護人– 可使用代收郵寄地址,接收一等、認証和挂號郵件。根據現行法律, 當加州州務卿証明該人是項目參與者時, 該人的實際住址是受到保密的。
AB 1726 將向計劃參與者送達的最后期限延長了12天, 如果被告是”安全在家計劃 “的參與者, 則該法將被告對擬獲得財產或不動產的訴訟的起訴書作出回應的最后 期限延長了5個法院日。
該法案還修改了參與 “安全在家計劃 “的申請中必須包含的信息。此外, 它還改變了州務卿可以將參與者從該計劃中刪除的依據。 根據現行法律, 如果參與者不再居住在提供給州務卿的最近居住地址, 並且沒有提前至少7天書面通知地址變更, 州務卿寄給項目參與者的文件或信件因無法投遞而被退回, 或者項目參與者獲得了合法的姓名變更, 但沒有在7天內通知州務卿,則可將其從項目中刪除。AB 1726號法案將把7天的通知期延長至30天, 並要求該計劃負責人在因信件無法投遞而將參與者移除之前, 嘗試通過電話和電子郵件與參與者聯系。
AB 1726規定,除其他事項外, 如果計劃參與者或代表未成年人或無自理能力者的父母或監護人搬遷 到一個沒有地址保密計劃的州,那麼他們仍然參與該計劃, 他們的信件會在該計劃的剩余期限內被投遞到代收地址。
本法案修訂了《民事訴訟法》第1005、1013和1167條, 並修訂了《政府法》第6206、6206.7、6208.1、 6208.2和6209.7條,同時增加了第6206.1條。
AB 1747 – 建筑施工承包商的紀律處分(2023年1月1日生效)
現行法律規定, 有執照的建筑施工承包商故意或蓄意無視各種州建筑、 勞動和安全法律,可構成承包商州執照委員會(CSLB) 採取紀律處分的原因。 紀律處分程序可能導致對特定違規行為的民事處罰, 金額不超過30,000美元。
AB1747 規定, CSLB也可以對故意或蓄意無視任何州或地方有關發放建筑許可証 法律的持牌承包商採取紀律處分, 並授權對承包商的任何違規行為進行不超過30, 000美元的民事處罰。
該法案修正了《商業和職業法》第7099.2和7110條。
AB 1751 – Covid-19:工人賠償和關鍵工人( 2023年1月1日生效)。
根據現行法律,在某些情況下,工人賠償的 “傷害 “包括COVID-19造成的疾病或死亡。 現行法律還建立了一個可反駁的推定, 即某些雇員在工作中感染了COVID-19。具體來說,《 勞動法》第3212. 86條適用於2020年7月5日之前感染的COVID- 19疾病,如果雇員在為雇主工作后14天內檢測出COVID- 19陽性或被診斷為COVID-19;《勞動法》第3212. 87條適用於特定的警察和消防員;《勞動法》第3212. 88條適用於在雇主的工作場所爆發的新冠疫情(如法規所定義)( 適用於擁有5名或以上雇員的雇主)。
AB 1751 法案將《勞動法》第3212.86、3212. 87和3212.88條的有效期延長至2024年。 該法案還修訂了第3212.87條,以包括州立醫院部、 州發展服務部、軍事部和退伍軍人事務部的消防隊的現役消防員, 以及州立醫院部和州發展服務部管轄下的州立醫院的官員。
該法案修訂了《勞動法》第3212.86、3212. 87和3212.88條。
AB 1775 — 職業安全。音樂現場演出活動 (2023年1月1日生效)
AB 1775 對與娛樂演出供應商簽訂合同, 以在該機構場所的演出場所准備演出的機構提出了某些要求。 根據新的法律,這些供應商必須証明其雇員( 以及任何分包商的雇員)已經完成了某些職業安全和健康管理培訓。
本法案在《勞動法》第5分部中增加了第14部分( 從第9250節至第9254節開始)。
AB 1788–對酒店中的人口買賣實際知情或魯莽無視的民事處罰( 2023年1月1日生效)
根據現行法律,酒店必須向員工提供至少20分鐘的培訓, 讓他們了解如何識別人口販運, 但現行法律並沒有規定酒店因未報告人口買賣案件而應承擔的責任。
AB1788 允許在以下情況下對酒店進行民事處罰。(1) 酒店內發生了性交易活動, 酒店的監管員工知道或罔顧在酒店內發生的構成性交易的活動, 但沒有在24小時內通知有關當局(即執法部門、 國家人口買賣熱線或其他適當的受害者服務組織);和/或(2) 任何酒店員工在就業范圍內行事,並在知情的情況下獲得好處— 包括經濟上的回報或接受任何有價值的東西, 而該員工知道或罔顧該酒店內構成性交易的活動。
民事處罰的范圍是:在同一日歷年內的違規行為為1000美元( 第一次違規),3000美元(第二次違規),5000美元( 第三次及以后的任何違規),以及10000美元( 第四次或以后的違規,基於法院的酌情處理)。 這些處罰的時效為5年,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 或從受害者達到成年年齡之日起算。
本法案在《民法典》中增加了第52.65條。
AB 1851 – 公共工程。現行工資與拖運(2023年1月1日生效)
現行法律在 “公共工程 “ 的定義中包括在某些情況下將垃圾從公共工程現場運到外部處理地點 。AB-1851 擴大了 “公共工程 “的定義,包括將用於鋪路、平地和填土的材料運到公共工程現場, 如果司機的工作與施工的流程相結合。
在制定該法案時,加州立法機構特別指出, 立法機構的意圖是恢復O. G. Sansone Co. v. Department of Transportation (1976) 55 Cal.App.3d 434的裁決及其后續解釋,因為它涉及到將用於鋪路、 平整和填充的材料運到公共工程現場。在2021年的判決中, 在Mendoza v. Fonseca McElroy Grinding Co, Inc.(2021)11 Cal.5th 1118中,加州最高法院不贊成O.G.Sansone的判決, 為其法律先例帶來了不確定性。
該法案修訂了《勞動法》第1720.3條。
AB 1949 – 喪假(2023年1月1日生效)
AB 1949 修改了CFRA,並規定符合條件的雇員, 隻要受雇至少30天, 就可以享受最多5天與家庭成員死亡有關的無薪假期( 取決於雇員使用現有帶薪假期的能力)。家庭成員是指配偶或子女、 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孫子女、家庭伙伴或岳父母( 與CFRA規定的家庭成員定義相同)。
根據該法案,喪假不需要連續休, 但喪假必須在家庭成員死亡之日起的三個月內完成。此外, 在休假的第一天起的30天內, 雇主可以要求雇員提供有關家庭成員死亡的文件。”文件 “包括但不限於死亡証明、公布的訃告或由停尸房、殯儀館、 土葬協會、火葬場、宗教機構或政府機構提供的死亡、 埋葬或追悼服務的書面証明。雇主必須為任何申請喪假的員工保密, 員工向雇主提供的任何文件都必須保密, 除非在必要時向內部人員或律師披露,或根據法律規定披露。
此外,如果雇主有現行的喪親假政策, 則必須根據雇主現行的喪親假政策來休。 如果雇主沒有現行的喪假政策,那麼喪假可以是無薪的; 但雇員可以使用假期、個人假期、 累積的和可用的病假或雇員可以使用的補償時間。
如果雇主現有的休假政策規定的帶薪喪假少於5天, 則雇員有權享受總共不少於5天的喪假, 其中包括雇主現有政策規定的帶薪休假天數, 其余的休假天數可以不帶薪;但雇員可以使用假期、個人休假、 累積和可用的病假,或雇員可以使用的補償性休假。 而如果雇主的現有假期政策規定的無薪喪假少於5天, 則雇員有權享受不少於5天的無薪喪假;但雇員可以使用假期、 個人假期、累積的和可用的病假,或雇員可以使用的補償假。
該法案還規定, 雇員的喪假權利與雇員根據CFRA享有的任何其他權利是分開且不 同的。
最后,如果符合某些條件, 該法案豁免了受集體談判協議約束的雇員。
該法案修訂了《政府法典》第12945.21條和19859. 3條,並增加了第12945.7條。
AB 2183 – 農業雇員的勞動和平契約和卡片檢查選舉( 2023年1月1日生效)
現行法律規定, 農業雇員有權通過無記名投票和農業勞動關系委員會(ALRB) 進行的選舉來組建和加入工會。
AB 2183 號法案修改了《勞動法》, 為農業雇員建立了現有投票站選舉程序的替代程序。具體而言, 該法案授權勞工組織通過法律規定的勞工和平選舉或非勞工和平選舉 ,來作為談判的獨家談判代表, 這取決於雇主是否報名並同意勞工組織代表競選的勞工和平選舉。 因此,每年農業雇主必須決定是否與ALRB達成 “勞動和平契約”,該契約除其他外, 將禁止雇主發表支持或反對工會代表的聲明, 或以任何形式和在任何時候向其雇員或公開發表關於工會的任何詆毀 性評論。如果雇主同意勞工和平契約, 那麼雇員可以通過新設立的郵寄投票選舉來決定是否成立工會。 如果雇主不同意簽署勞動和平協議, 那麼工會將被允許通過新設立的卡片檢查, 以征求雇員簽署授權工會代表雇員的卡片, 而不是通過郵寄或親自無記名投票的方式。根據其條款, 該法案將於2028年1月1日被廢除。
本法案在《勞動法》中增加了第1156.35、1156.36、 1156.37、1160.10和1162條。1156.37, 1160.10和1162節加入勞動法。
AB 2188 – 休班使用大麻(2024年1月1日生效)
AB 2188 修改了《加州公平就業和住房法》(FEHA), 規定雇主以某人在工作之外和工作場所之外使用大麻為由進行歧視, 或以雇主要求的藥物測試在該人的頭發、血液、 尿液或其他體液中發現非精神活性大麻代謝物為由進行歧視, 均屬違法。
該法案允許不針對非精神活性大麻代謝物進行篩查的就業前藥檢有例 外。某些雇員和申請者也可獲得豁免, 包括建筑和施工行業的雇員以及其職位需要聯邦背景調查或審查的雇 員。
該法案特別規定,“ 本節中的任何內容都不允許雇員在工作中擁有大麻、 受大麻影響或使用大麻。”此外,該法案規定,它不 “影響雇主維持無毒品和無酒精工作場所的權利或義務[…] 或聯邦法律或法規規定的雇主的任何其他權利或義務。”
該法案對《政府法典》第12954條進行了修訂。
AB 2243 – 職業安全和健康標准。中暑和野火煙塵(2023年1月1日生效)
現行法律要求雇主遵守某些安全和健康標准, 包括預防雇員在戶外工作場所中暑的標准。 還有一個關於工作場所免受野火煙霧影響的現有標准。
AB 2243 要求職業安全與健康部(Cal/OSHA) 在2025年12月1日之前, 向標准委員會提交一份規則制定建議,考慮根據法案中列舉的標准, 修訂中暑標准和野火煙霧標准。Cal/ OSHA還必須考慮修訂有關農民的野火煙霧標准。
該法案還要求Cal/OSHA標准委員會審查擬議的修改, 並考慮在2025年12月31日或之前通過修訂的標准。 該法案進一步要求Cal/ OSHA考慮制定與適應較高溫度有關的法規,或修訂現有法規, 特別是在離開超高熱環境工作一周或更長時間后, 包括生病后的保護措施。
該法案修正了《勞動法》第6721條。
AB 2420 – 圍產期和嬰兒兒童健康。極端高溫 (2023年1月1日生效)
根據現行法律,產前護理、分娩服務、 產后護理以及新生兒和嬰兒護理是保証產婦和嬰兒健康所必需的基本 服務。現行法律要求加州公共衛生部(CDPH) 制定並維持一個全州性的社區綜合圍產服務計劃。
在立法機構撥款的前提下,AB2420 號法案要求CDPH在與主 題專家協商后,進行以下工作。
審查有關極端高溫對圍產期健康不利影響的現有文獻。
為可能暴露在極端高溫下的孕婦和嬰幼兒制定安全條件和健康注意事 項指南,為孕婦制定妊娠期和產后的安全條件和健康注意事項指南, 並將該指南公布在該部門的網站上,供醫療和社區衛生組織查閱。
向立法機構提供指導和支持信息,提交一份報告, 其中包括關於將圍產期病人與有關極端高溫的適當健康和福利信息聯 系起來的最佳做法的立法或政策建議。
該法案在《健康與安全法》中增加了第123576條。
AB 2683 –高等教育。性暴力和騷擾 (2023年1月1日生效)
AB 2683 號法案要求加州社區學院和加州州立大學的每個校區在其校 園互聯網網站上張貼關於性暴力和性騷擾的教育和預防信息。 發布的內容必須包含某些信息, 包括關於性暴力和性騷擾原因的常見事實;什麼是性暴力和性騷擾, 鼓勵同伴支持受害者的方法以及對犯罪者的制裁。
該法案還要求,從2024年9月1日開始,以及此后每年, 加州社區學院、加州州立大學、 接受州財政援助的獨立高等教育機構, 以及接受州財政援助的私立高等教育機構每年對學生進行性暴力和性 騷擾方面的培訓。這種培訓必須包括上述張貼的信息和其他信息, 如Title IX協調員或類似職位的聯系信息, 以及關於教育環境中性騷擾和性暴力發生率的具體統計數據, 以及學生在教育環境中因其種族、性取向、殘疾、 性別和性別認同而遭受性騷擾和性侵犯的不同比率。
該法案修訂了《教育法》第67385.7條。
AB 2693–COVID-19感染(2023年1月1日生效)
現行法律要求雇主在爆發新冠疫情時向當地公共衛生機構發出通知。 AB2693 修改了《勞動法》第6409.6條的現行法律, 規定雇主在發生疫情時不再需要向當地公共衛生機構發出通知。 加州公共衛生局也將不再需要張貼從當地公共衛生部門收到的關於C OVID-19病例和爆發的工作場所信息。
現行法律還規定,雇主在收到可能接觸COVID-19的通知后, 必須在一個工作日內採取特定行動, 包括向同一工作場所的所有雇員提供書面通知, 告知他們可能已經接觸到COVID-19病毒。AB 2693號法案修改並重寫了通知要求,並授權雇主提供書面通知, 或在所有通常張貼有關工作場所規則或條例的雇員通知的地方醒目地 張貼通知,並要求通知保持15天。 該法案還要求雇主記錄所有張貼通知的日期, 並要求雇主允許勞工局局長查閱這些記錄。 該法案將這些規定延長至2024年1月1日。
該法案修訂了《勞動法》第6325和6409.6條。
AB 2766 – 擴大市和縣檢察官對違反不公平競爭法行為的執法和調查權力( 2023年1月1日生效)
AB 2766 法案授予任何人口超過75萬的城市的城市檢察官、 任何縣的縣法律顧問(該縣內的城市人口超過75萬)、 或城市和縣的城市檢察官(統稱調查員)執法和調查權力, 當調查員有理由相信可能存在違反不公平競爭法的行為, 包括任何非法、不公平或欺詐性的商業行為或做法,以及不公平、 欺騙性、不真實或誤導性的廣告。該法案還規定, 作為調查的一部分,調查人員可以發出傳票。 如果接受傳票的人反對傳票,接受傳票的人必須送達反對意見, 並與傳票發出者會面和協商,試圖解決反對意見。 如果會面和協商的嘗試失敗了, 傳票的收件人可以向高級法院申請撤銷或修改傳票的命令。
該法案修改了《商業和職業法》第16759條。
AB 2777 — 性侵犯。時效(2023年1月1日生效)
根據現行法律,對性侵犯提起民事訴訟的時效為10年, 從最后一次性侵犯行為、未遂行為或意圖性侵犯行為起算; 或從原告發現或理應發現這些行為導致傷害或疾病之日起3年內。 目前的訴訟時效適用於2019年1月1日或之后開始的任何訴訟。
AB2777 也被稱為 “性虐待和掩蓋責任法”, 規定在2019年1月1日或之后開始的、 基於2009年1月1日或之后發生的行為的訴訟, 即使10年時效已過,也不會失去時效, 隻要這些索賠訴訟在2026年12月31日之前提出。 如果在2023年1月1日之前已經有法院的最終裁決或書面和解, 該法案不會重啟這些訴訟的時效。
該法案還規定,如果一方尋求基於被一個實體 “掩蓋 “的性侵犯的賠償, 該訴訟可以在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間開始, 即使該索賠在其他情況下已經失去時效。就該法案而言,”掩蓋 “是指 “為隱藏與性侵犯有關的証據而做出的一致努力, 這種努力激勵個人保持沉默或阻止與性侵犯有關的信息公開或向原告 披露,包括但不限於使用非公開協議或保密協議”。
該法案修正了《民事訴訟法》第340.16條。
SB 189 – DFEH更名為CRD(2022年7月1日生效)。
根據SB189 法案,公平就業和住房部(DFEH) 的名稱改為民權部(CRD)。如CRD網站所述, 這一變化是為了更准確地反映CRD的權力和職責, 其中包括執行禁止仇恨暴力、人口買賣、商業機構中的歧視、 以及政府資助的項目和活動中的歧視等法律。 公平就業和住房委員會的名稱也發生了變化, 它現在被稱為加州民權委員會。
該法案影響到加州法律中與就業法無關的其他領域,並對《 商業和職業法》、《民法》、《教育法》、《政府法》、《 健康和安全法》、《勞動法》、《刑法》、《收入和稅收法》、《 失業保險法》和《車輛法》進行了各種修訂。 有關受影響的法典章節,請參考SB 189。
SB 931 – 阻止加入工會的違法行為(2023年1月1日生效)
現行法律禁止公共雇主阻止或勸阻公共雇員或申請成為公共雇員的人 成為或保持為員工組織的成員,授權由員工組織代表, 或授權扣除員工組織的會費或費用。 現行法律一般將對以上違法行為的管轄權賦予公共就業關系委員會( PERB)。
SB 931 授權受PERB管轄的員工組織向PERB提出索賠, 指控公共雇主違法。一旦委員會發現雇主違反了法律, 雇主應受到民事處罰,並將其存入普通基金, 每個受影響的雇員最多1000美元,總額不超過100, 000美元。在評估民事罰款時,PERB應考慮幾個標准, 如果符合某些條件,應將律師費和費用判給勝訴的員工組織。
該法案在《政府法典》中增加了第3551.5條。
SB 954–公共工程雇員的工資和薪金記錄( 2023年1月1日生效)
現行法律要求承包商和分包商向勞工專員提供有關公共工程項目的工 資記錄,其中包括根據合同完成的、 全部或部分由公共資金支付的建筑、改建、拆除、安裝或維修工程。
SB 954 要求工業關系部建立一個電子認証工資記錄的在線數據庫, 供根據聯邦法律設立的某些信托基金和根據聯邦法律設立的某些委員 會使用。 SB954要求在線數據庫隻包含可提供給這些信托基金和委員會的 未經編輯的信息。
該法案修改了《勞動法》第1771.4條。
SB 1044 – 工作場所的緊急狀況。雇主禁令 (2023年1月1日生效)
SB 1044 禁止雇主在緊急情況下, 因雇員有理由相信工作場所或地點不安全而拒絕前往或離開受影響地 區的工作場所或地點,而對該雇員採取或威脅採取不利行動。 這項禁令不適用於法案文本中列舉的某些雇員群體, 包括但不限於第一反應者、 法律要求在緊急情況下提供援助或留在現場的雇員, 以及其主要職責包括在緊急情況下協助公眾成員撤離的雇員。
該法案將 “緊急狀況 “定義為存在以下情況之一:
由自然或犯罪行為造成的災難, 或對工作場所或工地的人員或財產安全造成極端危險的情況。
因自然災害或犯罪行為而疏散工作場所、工作地點、 員工家庭或員工子女的學校的命令。
“緊急狀況 “不包括大傳染病。
SB 1044還要求雇員將需要撤離或無法到工作場所報到的緊急狀況通 知其雇主(在可行的情況下,在離開或拒絕報到之前, 或者在當事先通知不可行時,在離開或拒絕報到之后盡快通知)。
此外,在緊急情況下, 該法案禁止雇主阻止任何雇員訪問雇員的移動設備或其他通信設備, 以尋求緊急援助,評估情況的安全性,或與人溝通以確認其安全。
最后,如果現任或前任雇員因違反這些禁令而根據“Labor Code Private Attorneys General Act”(PAGA)提起訴訟, 法案規定雇主有權按照第2699. 3條的規定糾正被指控的違規行為。
本法案在《勞動法》第2分部的第3部分中增加了第11章。
SB 1126 – CalSavers,退休儲蓄(2023年1月1日生效)
根據現行法律——由CalSavers退休儲蓄委員會( CalSavers Board)管理的《CalSavers退休儲蓄信托法》規定, 擁有5名或以上雇員但不贊助退休儲蓄計劃的雇主必須參加CalS avers,並提供工資存款退休儲蓄安排, 以便符合條件的雇員可以將其工資或薪金的一部分存入該計劃中的退 休儲蓄賬戶。
SB 1126 擴大了 “符合條件雇主 “的定義, 包括任何有至少一名符合條件的雇員並滿足建立或參與工資存款退休 儲蓄安排要求的此類個人或實體。 符合條件的雇主的定義不包括個人經營者、 自營職業者或除企業主外不雇用任何個人的其他商業實體。
該法案進一步要求擁有5名或更多雇員, 但沒有提供退休儲蓄計劃的合格雇主, 在CalSavers委員會開放該計劃的注冊后36個月內, 必須有工資存款儲蓄安排,允許雇員參與該計劃。 到2025年12月31日,有一名或多名有資格雇員的合格雇主, 如果沒有提供退休儲蓄計劃,就必須有一個工資存款儲蓄安排, 以允許雇員參與該計劃。
該法案修訂了《政府法典》第100000和100032條。
SB 1138 — 自營職業者的失業保險(2023年1月1日生效)
SB 1138 法案要求就業發展部(EDD)進行可行性研究, 研究將失業保險福利擴大到自營職業者的想法。 就業發展部還需報告實施這種擴大的任何必要行動。
EDD需要在2023年12月1日前完成並向立法機構和參議院勞 動、公共就業和退休委員會提交可行性報告。
本法案在《失業保險法》中增加了第339.5條。
SB 1162 – 薪酬透明法(2023年1月1日生效)
SB 1162 要求擁有15名或更多雇員的雇主在任何招聘啟事中披露職 位的薪資表, 並要求雇主在就業期間和三年內保持每個雇員的職稱和工資率歷史記 錄。它還根據受保護群體設定了新的薪酬數據報告要求, 改變了提交薪酬數據報告的日期, 並規定了對不遵守規定的重大民事處罰。
該法案修改了《政府法典》第12999條和《勞動法典》 第432.3條。
SB 1334–醫院雇員的用餐和休息時間( 2023年1月1日生效)
SB1334 將適用於私營部門雇主的現有用餐和休息時間要求擴大 到在普通急症醫院、 診所或公共衛生機構中提供直接病人護理或支持直接病人護理的公共 部門醫療保健雇員。公共部門的醫療保健雇主包括州政府、 市政當局和加州大學的理事。
因此, 該法案要求公共部門的醫療保健雇主為工作超過5小時的雇員提供3 0分鐘的無薪用餐時間, 並為每班工作超過10小時的雇員額外提供30分鐘的無薪用餐時間 。 這些雇主還必須按照工業福利委員會第4號工資令和第5號工資令的 規定,根據每天的總工作時間提供休息時間, 每4小的淨休息時間為10分鐘。 該法案授權所涉及的雇員放棄用餐時間,並按照現有法律的規定, 規定了值班用餐時間。 雇主可被要求為未遵守法定用餐或休息時間要求而支付費用。 該法案還豁免了由有效的集體談判所涵蓋的雇員, 該集體談判涉及用餐和休息時間。
該法案在《勞動法》中增加了第512.1條。
SB 1477 – 判決的強制執行。工資扣押 (2023年9月1日生效)
現行法律規定了在需要執行金錢判決時對判決債務人的工資進行征收 的程序。現行法律規定, 判決債務人在任何一個工作周的可支配收入中, 被征收的最高數額不得超過以下兩項中的較低數額
該周個人可支配收入的25%。
該周可支配收入超過州最低小時工資40倍( 如果當地最低小時工資高於州最低小時工資, 則為當地最低小時工資)的金額的50%。
現行法律還規定了某些乘數, 以確定除周薪期以外的任何薪資期應征收的最高可支配收入金額。
SB 1477 修改了確定判決債務人工資的哪一部分可以被扣押以履行判決的公式 ,從2023年9月1日開始, 判決債務人在任何工作周內可被扣押的最高可支配收入金額不得超過 以下兩項中的較小者。
該周個人可支配收入的20%。
個人該周的可支配收入超過州最低小時工資的48倍( 如果當地最低小時工資高於州最低小時工資, 則為當地最低小時工資)的金額的40%。
該法案還降低了用於確定除周薪期以外的任何薪資期應征收的最高收 入額的乘數。
該法案修訂、廢除並增加了《民事訴訟法》第706.0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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