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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稅局和第八修正案

最高法院受理一起因納稅人錯誤而被罰款272萬美元的案件

在美國稅法的迷宮中找方向,對普通納稅人來說就像是懲罰。但是,說起真正的懲罰,莫過於美國人因無罪申報錯誤而面臨美國國稅局嚴厲的處罰。這個情況可能即將有所改變。最高法院在周三(11月2日)Bittner v. US案中聽取了控辯雙方的口頭辯論,該案被認為是一個可以緩解美國國稅局對納稅人處以過度懲罰措施的一個例子。

亞歷山德魯·比特納 ( Alexandru Bittner),持有羅馬尼亞和美國公民的雙重身份。在 2007 年至 2011 年間,他居住在羅馬尼亞。期間,他非故意地未能向美國國稅局提交五份外國銀行賬戶報告(FBAR)。如果美國納稅人 “外國金融賬戶總額超過 10,000 美元,他/她則需要填寫並按時給國稅局提交年度 FBAR 表格”。

在比特納先生搬回美國後,他才發現他有這個責任。隨即,比特納先生讓他的註冊會計師將這些表格提交給美國國稅局。美國國稅局針對比特納先生的這個做法的處理是施以$272 萬美元的罰款,儘管比特納先生在這個事情中並沒有任何稅務欺詐或拖欠任何稅款行為。

在比特納案中,法院必須判定比特納先生需要支付多少罰金。稅法對非故意違反該法規行為的處理方法是對納稅人處以 10,000 美元的罰款。比特納先生辯稱,他有五次違規行為—每錯過一個FBAR—使得他被處以50,000 美元的罰款。但是政府想從他身上拿到更多的罰金,認為他有 272 項違規行為,五年期間每個未報告的賬戶都有一項。 ( 美國宏信財稅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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